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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发通知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字体: 】【2008-9-4】 【作者/来源 管理员】 【阅读: 】 【关 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近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调整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及内容审查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今后凡从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均应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将设立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并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并说明理由。审查时限为30日。(来源: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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