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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字体: 】【2008-9-2】 【作者/来源 管理员】 【阅读: 】 【关 闭
    工程建设中文物被毁的现象屡见不鲜,单是笔者所在的城区内,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五起古墓葬被破坏的事件,许多文物受到严重损失。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看到古墓葬被毁,作为一名普通的文物工作者,我感到十分痛心。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据统计,在所有被毁的文物中,90%以上毁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国严格控制主动性发掘,绝大多数是工程建设或墓葬被盗不得不进行的抢救性发掘,但是这不能排除被动式发掘,如果等文物被破坏再进行抢救性发掘,未免有“亡羊补牢”之嫌。
 《文物保护法》规定大型工程需事先进行文物勘探和保护,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国家大型项目,立项和规划时就将文物保护列入环评,经考古勘探和发掘后才施工,这样就使文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地方上一些较小的工程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即使想这样做,而考古的人力资源又不能满足需求,因为现在的工程太多了。另外,《文物保护法》规定,施工时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报文物部门考古发掘后方可继续施工,经费由建设方出。但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一不愿出钱,二怕延迟工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往往采取隐瞒不报,推平了事的做法,甚至有的人把文物占为己有。
    解决上述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坚决执行《文物保护法》,工程规划立项之初就有文物部门参与,必须履行由建设单位申请考古勘探、申请批复的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工程未动,考古先行”。这样才能有效避开重要文化古迹,同时为考古发掘留有充分的时间。目前,有些省市制定了文物保护相关法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文物的埋藏情况事先进行卷地毯式的勘探普查,画一张文物分布图,地下哪里有遗迹、遗址,一目了然,以后搞工程规划时心中有数,尽量避开文物,实在避不开的,文物部门则提前介入,免得工程开工后突然发现文物,使得建设方和文物部门都很被动。
    至于“考古先行”的经费问题,可以先由政府统筹解决基本建设所必需的考古勘探、发掘资金,工程一旦立项就马上进行考古工作,等建设方确定后再由建设方偿还政府这笔经费。这样做省钱、省时,建设方也乐于接受。
    国外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工程遇到地下文物,考古费用也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考古费用可以抵充税款。在西班牙,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拿出工程款的1%作为文化基金,由政府统一管理。另外,在我国南水北调这样的大工程中,在工程合同里就写明了文物保护的相关条款,这个办法值得推荐。在很多大、中城市,政府都设立了抢救性发掘的专项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工程建设与考古两者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有意毁坏的问题,应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有意破坏者,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办,决不姑息。各地可设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管,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精神上表扬。
    随着时代的进步,文物保护工作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制约措施从源头规范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环境评估阶段就将文物保护列入,那工程建设中文物被毁的现象将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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