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此项审批由国务院设立;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 号) 。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及简历;
(2) 主要管理人员( 不少于3 名) 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承诺期限: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